2007年3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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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致残公司竟称其为“故意”
武义法院:举证不能公司败诉   
薛学

  本报讯  员工在连夜赶工期间不慎致残,而公司因不愿支付劳动部门裁定的赔偿金,声称员工系故意致残索赔。武义法院近日经审理认定,该公司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,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请求。
  汪某是浙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。2005年7月21日,汪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从事压铸工作,并约定工资以成品件数计算。2006年5月10日,汪某在压铸机操作过程中,拿铁夹钳敲产品绕口时,左手食指被击伤。为此,汪某住院治疗多日。
  同年8月29日,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汪某的伤为工伤,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伤势为十级伤残。同年12月14日,武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,汪某在该机械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555元,裁定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汪某伤残补助金、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万元左右。
  该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公司认为,汪某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,理由是汪某系故意受伤,当时汪某所从事的那道工序,左手离敲击部位有30厘米,正常敲击的话根本不可能敲到手,左手会被击伤只能是汪某的故意行为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,原告公司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诉求,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,也未对相应的工伤认定提出复议申请。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